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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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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现实中不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事例非常多,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加班的小时工资不如平时上班的小时工资多。例如上面的某服装厂,内部的计时工资平时每小时2元,每加班一小时1.5元,这种加班计时工资比正常工作计时工资少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加班费由其自己决定,想支付就支付,而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不敢主张权利往往等到离职时才主张权利,而申诉时效规定为60日,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只支持劳动者离职前60天的加班费,对劳动者非常不利,这也放纵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要想保护好劳动者依法获得加班费的权利,一方面应延长劳动者加班费的申诉时间,可仿照民法二年的时效,并把加班费一起列入工资方面的立法中去,对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定性为拖欠工资;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加强查处力度,并对投诉的劳动者采取相应的保护。(寇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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